本文以2010年至2018年間,法院實際審酌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3款「夫妻間不堪同居之虐待」(下稱「婚姻暴力」)之第一審裁判共935件作為素材,分析並探討臺灣婚姻暴力相關之裁判離婚實務發展情形,發現如下特徵:1.婚姻暴力舉證不易;2.法院認定有無「不堪同居之虐待」時,考量之因素繁多且標準嚴格,尤其重視暴力行為嚴重性、發生頻率,以及發生原因;3.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3款完全能被同條第2項涵蓋;4.夫妻之一方若遭受婚姻暴力而主動分居,但無法證明暴力時,便難以獲得判決離婚。本文基此針對裁判離婚制度提出建議,在立法方面,應刪除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3款,將涉及婚姻暴力之離婚訴訟統一以同條第2項「重大事由」處理;應在法條中設立「婚姻破裂」之參考判準(分居),避免對欲解消婚姻之受暴配偶產生過度嚴苛(無法離婚)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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