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185條之4肇事逃逸罪,業經釋字第777號解釋認為,非因駕駛人之故意或過失所致事故之情形是否構成刑法第185條之4「肇事」,其文義有違法律明確性原則;且有關刑度部分,一律以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為其法定刑,致對犯罪情節輕微者無從為易科罰金之宣告,對此等情節輕微個案構成顯然過苛之處罰,於此範圍內,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與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有違,應予修正。立法者以此為據提出修正草案,將肇事修改為發生交通事故,然而此次修法是否將使肇事逃逸罪從此再無爭議,有待實務案例與判決之累積,值得我們密切追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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