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共選錄10則民事法實務見解,其中值得留意之裁判有三。首先,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015號判決表示,網路平台服務提供者倘經平台使用者(被害人)檢舉或告知,網路平台上存在侵害其名譽之言論時,網路平台服務提供者即應負適當審核之作為義務。如其未為任何審核,或已有相當理由足認屬侵害名譽之言論而未為任何防止措施,即可成立不作為侵權行為。其次,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556號裁定指出,袋地通行權包含頗強之形成要素,法院斟酌各被告以其供通行之共通事項情形,得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第56條規定,認在通行之必要範圍內,可追加周圍地之所有人為被告,以達訴訟目的。末者,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247號判決揭示,由債權人或抵押權人聲請拍賣債務人之公同共有土地所有權全部者,公同共有人對執行標的之公同共有土地全部並無土地法第34條之1的優先承購權,誠值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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