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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思覺失調症投保終身壽險附加住院醫療保險附約
作者 汪信君
中文摘要

某甲曾於1987年至1993年9月間因思覺失調症就醫治療,於1995年12月遂向A人壽保險人投保終身壽險附加住院醫療保險附約。於締約時就書面詢問事項中,關於被保險人過去「五年內是否曾因精神疾病而接受治療」等詢問事項,某甲填寫為「否」。惟自2002年1月起至2015年5月間先後四次陸續到兩家醫院院所就思覺失調症住院治療。於2016年1月及同年6月先後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系爭保險契約條款中則約定該契約所稱「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附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30日以後所開始發生之疾病」以及「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必須住院治療時,本公司依本附約之約定給付保險金」等文字。進而保險人以某甲於1987年即罹患思覺失調症且1995年12月投保時即非屬前述契約條款疾病之定義而拒絕給付保險金,同時亦主張某甲之部分請求已罹於時效。某甲則抗辯稱其於訂約前兩年已因病情不再發生而認為業已治癒,且於1993年9月至2002年1月發病前仍正常上班並維持社交活動,故主張其訂立契約時並不知悉其仍有該項疾病。此外法院另函請教學醫院出具專家意見,其意見認為依現有醫學知識,難以判斷思覺失調症有無痊癒或無復發之可能。試問保險人得否主張不負保險責任?

起訖頁 23-26
關鍵詞 保前疾病告知義務健康保險免責事由
刊名 月旦法學教室  
期數 202105 (223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DOI 10.3966/1684739322306   複製DO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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