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的法律關係相當複雜,既以信託財產為基礎,又涉及委託人、受託人及受益人等三方當事人,其概念及定義在各國法律上也非完全統一。涉外信託的國際私法問題,讓已經承認信託制度與尚未予以承認的國家,都感到困難與困擾。海牙信託公約的通過與生效,發生了一些引導的作用,也留下一些問題。對於已經批准本公約的國家而言,本公約條文的理解與適用,乃至本公約是否應適用於特定的法律問題,有時還是發生疑義。本文先將本公約譯為中文,並予以簡析,再以英國法院關於Akers & Ors v Samba Financial Group一案的三審裁定為例,觀察本公約在具體個案的適用情形。英國法院對於涉外信託問題的法律適用難題,展現其國際私法專業,其勇於承擔、不懼、不避的態度,頗值得聞涉外問題而色變的法官們學習及借鑑,教育單位、司法機關及考試機構也應該檢討政策,共同提升涉外法律實務的裁判品質及服務水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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