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脫逃罪保護的法益在廣義上與藏匿人犯罪、湮滅刑事證據罪、偽證罪及誣告罪皆為保護國家司法權之行使,在國家司法權之行使的意義下,脫逃罪章一方面在確保刑罰的執行,實現刑法制定之目的;另一方面保障國家對人犯的監督。自行脫逃罪之適格主體為依法逮捕之人與依法拘禁之人,前者是司法機關為了偵查犯罪短暫拘束他人身體自由,且尚未收禁於一定處所前之人;後者係指身體自遭受合法的拘束而收禁於一定處所之人,二者且以現受公權力拘束為前提。本罪之行為態樣是自行脫逃、損壞拘禁處所械具或以强暴脅迫自行脫逃,以及聚衆以强暴脅迫自行脫逃。惟本罪基於人性考量與無期待可能性,在刑事政策上應予以除罪化。又現行法對於幫助的便利脫逃行為與教唆他人脫逃行為之刑責顯然不合理,而有修法之必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