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的誕生,標志著中國國際私法立法進入了一個新時代。從宏觀上看,該法在相當程度上完成了中國國際私法立法的系統和現代化,彌補了原有立法之不足,其立法定位準確,採用了大量選擇產衝突規範,並明顯地表現出在立法靈活性與確定性間謀求平衡的價值取向,具有相當的開放性、創新性以及國際化的視野。從微觀上看,提升意思自法原則和最密切聯係原則在立法中的地位,特別是對動產物權不加限制地適用意思自治原則,斷然拒絕反致,大膽啟用經常居所地法為基本的屬人法連結點,充分利用有利原貝,構成該法的基本特色。但該法的某些規定暴露出其粗糙、膚淺和缺乏可操作性的缺陷。為此,應該注重提高立法技術,增加立法的針對性、細6性、公平性,為創造良好的涉外司法實踐營造更有利的法律環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