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德國,不能犯理論有一個從純粹客觀說向較為主觀的印象說過渡的過程,在日本的司法實務上較力通行的是具體危險說,理論上的有力說則是客觀危險說。在我國台灣地區“修法”之前,對不能犯的處罰,在立法規定上與德國較為接近。但是,在“修法”以後,可能需要有一個客觀化的轉向。通過上述比較研究,可以看出,對不能犯的研究,不能脫離刑法條文。德日兩國對不能犯的不同規定,塑造了德日兩國不能犯理論的不同品格。我國台灣地區“刑法”對不能犯從罰到不罰的改動,表明立法者從主觀未遂論到客觀未遂論的改變。在這種情況下,不能犯的理論也應作出適度調整,從而使刑法理論與立法、司法實踐保持一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