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慶聯誼案是我國一個有代表性且有重大影響的證券群體訴訟案件,對其訴訟形式、價值取向及其審理效果,理論與實務界有兩種截然不同的觀點,一種觀點認為本案的訴訟形式有利於受害人的權利救濟,在我國群體案件的處理中具有劃時代的意義,另一種觀點則認為,法院分拆案件、拖延訴訟等做法,影響了受害人的權利救濟,助長了上市公司、仲介機構制假造假之風的蔓延,那麼,我們究竟應當贊同哪一種觀點呢?文章在對大慶聯誼虛假陳述案以及我國其他群體案件訴訟形式和審理效果方面存在問題分析的基礎上,提出了我國群體訴訟制度改革的價值取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