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代中國法學研究者對英美法實證主議傳統研究成效斐然,卻面臨實質障礙,難以有效參與中國問題的研究。究其根本,實于英美法實證主義傳統在當下所面臨的重大危機有關。
恢復由期法律實證主義的問題視野,對於克服當下危機具有重要啟發意義。從霍布斯開始,中經休謨和邊沁,直到奧斯丁,早期法律實證主義通過將是與應當的區分,並且否認純粹的應當,建立了一種以功用論(Utilitarianism)為基礎的法律實證主義傳統。由於康得哲學重新恢復了純粹應當的存在,使得新康得主義者凱爾森進一卡將規範性因素當作核心要素重新引入法律中,成功地拋棄了早期法律實證主義的法律功用論命題,建立了法實證主義的新範式。建立在純粹規範性基礎上的新範式卻無法有效地堅持法實證主義的根本立場,即道德規範與法律規範的區分,因此陷入困境。哈特及其弟子試圖通過引入現代語言哲學克服困境,卻並不成功。只有在堅持法律規範性的前提下,在新的語境下重新引入英美早期法律實證主義者的功用論視角,通過考察法律規範之於現代社會建構中所起的不同于道德規範的獨特功用,才能既堅持法律實證主義傳統的根本立場,同時有效地回應現代社會對法律所發出的一系列挑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