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克制主義與司法能動主義相互交織在一起,貫穿美國工法審查制度史的始終,它們分別代表了司法的本分與本能。但就總體趨勢而言,從克制為主到能動力主,從二者的互斥式對抗到互補式協奏,是美國司法審查制度發展演變的顯著特點。在此過程中,一直伴隨著司法審查與民主是相互衝突抑或彼此相容的理論紛爭。理論上的爭議反映和證明瞭司法審查制度是一個矛盾平衡體,這是由“民主法治價值均等”原則下的美國“雙主議”憲政結柟所決定的。因此,在20世紀中葉以後司法能動看似佔據了主流地位,實際上是自覺克制下的有限能動,亦即能動與克制的互動平衡、民主與法治的協調統一。這既是美國司法審查制度臻於成熟的標誌,也是美式“雙主權”憲政體制日趨完善的體現與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