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國際法院規約⋙規定國際法院的司法管轄權僅包括裁決國家間爭端和為聯合國提供諮詢意見兩個方面。但我們發現,國際法院通過其內部的二級立法"",事實上在法院行政當局和法院職員之間建立了一套完整的職員案件司法解決機制,這使得國際法院在原來的兩個司法管轄權之外,又擴展出新的行政司法管轄權。這一發展對國際法院是必需和有益的,但卻是以回避修改⋘國際法院規約⋙的方式實現的,這樣做儘管是情非得已 ,但客觀上有抵觸⋘國際法院規約⋙的違憲""之嫌。目前聯合國啟動了全面修改憲章的程序,這給國際法院帶來了難得的機會,國際法院應適時修改⋘國際法院規約⋙,為其行政司法管轄權奠定更堅實的法律基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