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進行重的營業轉讓時,理應履行股東大會的特別決議程序,但我國公司法卻對此未作專門規定。雖然對於上市公司出售重大資產的程序規定可適用於營業轉讓,但該規定存在著許多缺陷,且適用範圍太窄。因此,我國公司法應引入營業轉讓的概念,並對公司進行重大營業轉讓課以履行股東大會決議程序的義務。但不澄清何為營業、何為重大營業轉讓等具體適用方面的問題,既會影響到股東的保護,又會影響到交易的安全,還會妨礙公司的經營效果。在這些問題上,日本法成熟的立法規定、豐富的判例及學說理論可為我國的立法與司法提供有益的借鑒與啟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