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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論我國著作權網路服務提供者責任規範之發展與實踐
並列篇名
Present and Past of the Rules of Online Service Provider’s Copyright Liability in Taiwan
作者 姚信安
中文摘要
網路服務提供者於著作權法領域當中所扮演之角色,素為近年來各界所關注之重大議題。2005年以降,以美國最高法院MGM v. Grokster案之判決為里程碑,世界各地發生一連串關於網路服務提供者責任之立法,我國亦不例外。除了2007年參考Grokster案判決之結果,於著作權法第87條、第93條及第97條之1新增有關「引誘侵權責任」之規定外;復於2009年引進美國「網路著作權侵權責任限制法案」(Online Copyright Infringement Liability Limitation Act),新增著作權法第六章之一,為網路服務提供者設立一侵權責任之避風港(safe harbor)。本文欲透過近五年間,實務上所形成之指標性判決,包含ezPeer、Kuro、Kupeer以及Foxy等案,分就民、刑二法之角度出發,觀察我國著作權網路服務提供者責任相關規範之演進與發展,檢視實務對於立法之應用與實踐情形,並且藉以檢討立法之適宜性,進而提出個人之意見與建議。
起訖頁 167-218
關鍵詞 網路服務提供者GroksterezPeerKuroKupeerFoxy引誘侵權民事免責事由Online Service ProviderGroksterezPeerKuroKupeerFoxyInducement LiabilityOnline Copyright Infringement Limitation
刊名 科技法學評論  
期數 201112 (8:2期)
出版單位 陽明交通大學科技法律學院(原:交通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
該期刊-上一篇 臺灣刑事DNA資料庫現況調查研究--以個人資訊隱私保障為中心
該期刊-下一篇 假著作權保護之名,行市場限制競爭之實--以加拿大最高法院Euro-Excellence Inc. v. Kraft Canada Inc.案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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