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自1996年電信自由化以來,於電信市場上仍面臨新進業者無法與固網既有業者競爭的問題,關鍵即在於未有效落實接取網路(access network)的無差別待遇規範,致使在現今固網及有線寬頻市場上仍缺乏有效競爭。由於接取網路必須投入高度的沉沒成本,以將網路連結至各終端用戶,因此不論在世界主要國家均認定其具有「樞紐設施」(essential facility)性質,必須對其進行事前管制,以成本計價開放供其他電信事業接取使用,並防止其濫用因掌握此一設施所享有的市場支配地位。
然而,對於接取網路的管制,世界主要國家電信監理機關的管制經驗顯示,若窮盡行為管制工具仍不足以改正既有業者的差別待遇行為時,則必須導入垂直分離此一結構管制工具。是以本文藉由美國AT&T解體案、英國BT功能分離及歐盟對於垂直分離規範,說明垂直分離所可能涉及的監理議題及相應規範內涵。最後再針對我國現行電信法應否及如何導入垂直分離,從比較法制經驗探討相關監理政策評估及應有配套規劃相關議題,期使我國電信市場進入深層的基礎建設競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