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本文係針對國際習慣法及國際條約在我國國內法中之適用問題為研究。國際法與國內法是兩個不同的法秩序。國際法未經國內法引入其領域,不得在國內法領域中予以適用。國際條約必須經立法院同意。立法院之同意不僅授權總統批准條約,同時也把條約引入國內法領域。協定則由行政部門以行政命令引入國內法領域。國際習慣法由憲法引入國內法領域。在憲法領域中存有一習慣法,此習慣法把國際習慣法引入國內法之中。經立法院同意之條約,其位階等同於法律。由行政命令引入之協定,其位階等同於行政命令。引入國內法領域之習慣法位階等同於法律。引入國內法領域之國際習慣法與條約法仍保留其國際法性質,因此國際法之解釋仍依國際法解釋方法為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