源于蘇聯的勝訴權消滅說,在我國民法學上長期居於通說地位,但我們的理解存在“名”與“實”的混淆。除蘇聯法學的強大影響,我國勝訴權消滅說之“名”的形成基於兩點:一是對權利消滅說、訴權消滅說和抗辯權發生說存在極深誤解,它為勝訴權消滅說的出現提供了可能和空間;二是堅持起訴權與勝訴權相區分的二元訴權說,該說構成了勝訴權消滅說的論證和表達框架,也是其名稱的直接來源。勝訴權消滅說之“實”在於允許和要求法官職權審查和援用時效,它構成與其他三種效力學說的本質區別,也是決定勝訴權消滅說價值和命運的根本所在。隨著法官職權援用時效被禁止,勝訴權消滅說已“名存實亡”,但由於二元訴權說的通說地位仍在,法律人和普通人使用“勝訴權”表述的習慣仍在,因此,勝訴權消滅說至少在目前仍做到了“實亡”而“名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