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交易成本的科斯定理,並非科斯經濟學的精義。科斯是說,以法律明確財產權,減低了交易成本,既可促使市場交易,又可直接一步到位分配資源。但確保市場交易可能的財產權明確,不能靠每一獨立個案紛爭解決來支持,而必須靠法律規範的系統性,此包括了判決先例或成文法羅法學方法因此大有功用矣。而一步到位的法律,由於其是市場交易之取代,因此仍受“制度競爭”的約束,則法律內部控制機制羅例如程式或預算監督等,必然存在。科斯的交易成本之提出,使得法律制度有了根基,但也往往為人誤用,令庇古式外部性分析借屍還魂了,其癥結在於忽略了法律的規範性(來自互蒙其利的減低交易成本) ,而只看到法律的誘因性(來自由上而下的行為強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