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公司為了能在A興櫃公司二○一一年六月份所舉辦之股東常會的董事改選上取得至少三席董事席次,因此其自二○一○年下半年開始即積極運用財務槓桿方式,循環買進A公司股票(下稱「A股」)後質押借款繼續買進A股方式,以增加持股,直至二○一一年A公司股東常會停止股票過戶時,Z公司已持有A股一百萬股,但其中八十五萬股均已設定質權。Z公司在A公司股東常會董事改選中,如願依公司法第二七條第二項取得三席董事,此外,股東甲、乙亦分別當選A公司董事,而選任當時,甲持有A股三十萬股,乙持有十萬股。甲於同年九月底因購屋需求,將二十萬A股向銀行質押借款,而乙則是在六月底至十月之間,陸續將A股質押借款用來買進A股五萬股,故乙現總共持有A股十五萬股,但質押股數則高達十二萬股。之後Z公司、甲及乙的持股數及設質情形沒有再異動。今A公司於二○一一年十二月下旬召開股東臨時會,討論是否將公司某一營業單位分割讓與給Y公司,則在本次股東臨時會,A公司之股東Z公司、甲及乙所持有之A股表決權,是否會因質權設定而受到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