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甲公司)承作乙國立大學(下稱乙大學)之工學院大樓新建工程(下稱系爭工程),約定總價新臺幣(下同)五億元,由甲公司供給材料,並應於開工日起一千一百個日曆天內完工。雙方並於契約條款中之付款辦法中載明:「本工程施工後每壹個月驗付已竣工部分工料費之百分之九十五金額,除須保留工程總價百分之一作為保固保證金,俟保固期滿後再無息退還外,餘俟工程完竣經甲方派員驗收合格後,一次付清其工程總價。」由於系爭工程發生有無逾期完工之爭議,故於二○○七年六月一日系爭工程完工驗收合格後,乙大學將課逾期罰款之一千萬元,逕自就工程款之保留款及尚未給付給甲之工程款中將該筆罰款扣除之。然甲公司認為並無逾期完工情事,並於二○一一年三月二日起訴請求給付該一千萬之工程款。乙大學則以甲公司之工程款請求權消滅時效完成抗辯,拒絕甲公司之請求。試問:乙大學之主張是否有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