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鑑於裁判或法律見解歧異,為確保裁判法律適用之一致性。因而,2019年1月新增通過法院組織法第51條之1至第51條之11,在最高法院建立大法庭制度,取代過往的決議制度,是為了統一法律見解的重要司法改革。
制度施行後,刑事大法庭第一件為犯刑法第339條之4加重詐欺罪(重罪)之車手,同時觸犯組織犯罪條例第3條(輕罪,但法律效果有強制工作),依刑法第55條論以重罪後,是否仍須宣告強制工作?因最高法院前後有不同見解,經提案送交大法庭後,於2020年1月16日並邀請4位專家學者為言詞審理辯論後,於2020年2月13日做出108年度台上大字第2306號裁定採取限制的肯定說。
先撇開實體法上的爭議,這第一件案件從提案至裁定,程序上依新制是如何運作走來,以下簡單為文簡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