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與同性之乙於2017年6月20日經新北市中和戶政事務所為同性伴侶註記,嗣乙於同年11月24日死亡。甲於2018年1月31日以其配偶乙死亡,向勞保局申請勞工保險家屬死亡給付,經勞保局於2018年3月22日核定不予給付。甲不服原處分,經審議和訴願後於2019年3月20日向臺北地院提起課予義務訴訟。北院參照「釋字第748號解釋」之意旨,類推適用「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下稱「施行法」)第4條及第24條第2項前段規定,將甲與乙在過渡期間的「同性伴侶註記」,視為「結婚登記」,並準用《勞工保險條例》(下稱「勞保條例」)第62條第1款「配偶」規定,而准予甲請領喪葬補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