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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違憲法律之解釋效力問題
作者 陳清秀
中文摘要
本件解釋最具有意義者,乃是確立行政處罰法上之「自己行為責任主義」,認為稅捐稽徵法第四七條並非轉嫁處罰公司負責人規定,而「基於無責任即無處罰之憲法原則,人民僅因自己之刑事違法且有責行為而受刑事處罰,法律不得規定人民為他人之刑事違法行為承擔刑事責任。」依據系爭規定,公司負責人如故意指示、參與實施或未防止逃漏稅捐之行為,應受刑事處罰。故系爭規定係使公司負責人因自己之刑事違法且有責之行為,承擔刑事責任,並未使公司負責人為他人之刑事違法且有責行為而受刑事處罰,與無責任即無處罰之憲法原則並無牴觸。
起訖頁 73-81
關鍵詞 違憲法律過渡期間解釋效力限期失效類推適用
刊名 月旦法學教室  
期數 201202 (112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憲法訴訟綜合研習釋憲程序的審理:第三講憲法訴訟的程序原則
該期刊-下一篇 聯合行為與咖啡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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