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由於人口老化快速,在長期照護上有龐大的需求,而家庭結構核心及規模轉變與縮小,致分攤長期照護風險之能力不足,政府遂於2000年4月實施長期照護保險制度。然制度設計上的缺失及國庫財政上支出不斷膨脹的壓力,促使日本政府當局多次修法,抑制保險給付及調降報酬以資因應,不但民眾接受長期照護的權益受到影響,長期照護服務從業人員的工作條件與工作環境,也因而日趨惡化;長期照護服務的品質更是下降,長期照護服務事業不法請求報酬事件頻傳。 鑑於日本社會保障相關的預算,一直持續增加,而國家在長期照護保險財務上,分別由政府、都道府縣及市町村負擔50%的財務責任,國家的財政負擔是否過度,造成下一世代人民的過度負債,影響未來之生存發展?國家對於人民的照顧義務與國家整體的財政負擔能力之間,如何取得均衡?值得觀注。 我國近年來,亦同樣面臨人口老化及少子化困境,2010年總生育率下降至0.895人,為世界之末。政府正規劃、籌備推動長期照護制度,爰就日本長期照護保險法在執行上發生許多相關的法律問題,尤其涉及憲法生存權保障之長期照護法制議題與我國作比較,藉以作為我國推動長期照護保險之借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