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外來政受外來政權統治前,原住民可能完全沒有稅捐或擁有自己的稅捐制度,受外來政權統治後,則面臨殖民國之稅捐法制適用問題,並成為被課稅對象,但因各種因素,其法制未必與殖民母國相同,可能出現不同稅捐,例如荷蘭在臺灣建立的「贌社制度」,稅捐負擔可能更重,亦有可能出現如清朝皇帝所為民番稅捐平等之命令,或如從日本至中華民國政府時期對山地行政區內原住民所為稅捐減免之情形,而類似於美國憲法上所稱不納稅的印地安人。此外,對原住民稅捐減免之法源依據,除國家片面之法令外,亦有如美國、加拿大、紐西蘭等從早期至近代與原住民族簽訂之條約協定。 透過各國殖民臺灣時期之原住民稅捐法制沿革以及現行各國原住民稅捐減免法制之介紹,提出下列諸點看法,以供未來學者進一步研究參考:(1)本文認為從舊時之政經背景而言,對原住民稅捐徵免之意義,建立統治關係重於財政收入;(2)此時在原住民稅捐徵免法制之適用上,「無統治無稅」之概念,取代「無代表無稅」,蓋考究歷史實際,於劃歸統治之下時起,方有課稅之問題,亦才有稅捐減免與否之問題;(3)未來原住民稅捐減免法制之建構,首應釐清確認原住民族與國家之關係,在尊重原住民族意願之前提下,於平等基礎上重新思考、協商,及考慮以條約、協定或類此基於雙方當事人平等地位及自由意志之法制方法;(4)就稅捐徵免與原住民族自治權之關係,從原住民族擁有主權及土地與其他天然資源之歷史而言,原住民族之自治權保障,應與地方自治團體有所區別,此點不同或可成為原住民族稅捐豁免之關鍵基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