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於99年6月2日修正發布後,將內線交易禁止構成要件之「獲悉發行股票公司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時,在該消息未公開或公開後十二小時內」,修正為「實際知悉發行股票公司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時,在該消息明確後未公開前或公開後十八小時內」,修正前司法實務案例對於企業併購有關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消息之成立時點已存在諸多爭議,在修正通過與實施後,參諸行政機關之相關辦法規定,對於何謂消息明確仍然抽象,政府行政部門、司法機關與業者共同信守之界線何在,法令規範上如何進一步補強,修正前發生之案例如何具體適用,亦有待進一步釐清。本文擬援引美國司法實務案例之認定標準,透過與我國相關法院判決之分析比較,提出具體之建議,期能裨益於司法實務之認事用法與主管機關相關子法修正之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