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氣候環境是人類共同關切之事項。海運業作為溫室氣體排放的主要行業之一,有必要對其進行規制,構建海運減排法律制度。“共同但有區別責任”原則體現了分配正義且為《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及其《京都議定書》所確認,應為構建海運減排法律制度的基石。國際海事組織依據《京都議定書》授權制定海運減排機制,但在其最新通過的“新船能效設計指數”和“船舶能效管理計畫”兩個強制性能效標準中背離了“共同但有區別責任”原則,發展中國家力圖在市場機制構建中重回此原則。中國應在海運減排談判中堅持“共同但有區別責任”原則,在適應強制性能效標準的過程中增強自身海運減排能力建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