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軟法在以環境、人權、經濟為代表的領域具有重要地位,其主要原因是正式國際立法的滯後性無法適應國際社會迅速發展而出現的新情況;國際軟法相對靈活,能根據國際社會環境的變化迅速調整和修正。國際軟法雖然不是嚴格意義上的法律,但其對國際關係行為體所發揮的約束力及對國際法發展的意義不可低估。國際軟法的指引、約束力來自於其自身的“內在理性”和國際治理的結構,它符合國際社會在這一時期的核心需求。國際軟法的優勢還來自於其自身形式上的經濟性,通過篩選的過程,在自然的發展中優勝劣汰。國際軟法積極發揮功能表明國際社會還不是一個法治社會,應當逐漸規範軟法、硬化軟法而建構法治社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