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權人之權利若過度膨脹,專利權人將得以利用專利制度作為提昇自己市場獨占力量,並且抑制市場競爭的工具,為了畫下專利權人正當行使權利之界限,維護專利制度的政策目的,美國的法制遂逐漸發展出專利權濫用理論(Patent Misuse Doctrine)。經過數十年以來的演進,美國法實務累積了大量有關專利權濫用的案例,美國法之專利權濫用理論創設之初係為了限制輔助侵權理論之適用,因此該理論最初與競爭法制並無交集,判斷的重點在於專利權人是否逾越其權限,之後隨著1988年美國專利法之修正,以及學理實務的改變,現今專利權濫用的認定已牽涉競爭法「合理原則」之判斷,然而,許多爭議也逐漸浮現,例如在具體個案當中如何判斷專利權人之行為是否成立濫用,甚至專利權濫用原則本身是否仍有必要存在,這些問題都尚待解決,因此現今正是對專利權濫用理論進行全面檢討之時機。本文以下將提出專利權濫用理論值得檢討之處,並對於實務上包裹授權、價格操縱、競業禁止協議等個案中之專利權濫用問題提出觀察。本文將嘗試指出專利權濫用理論兼具專利制度和競爭法制之特質,也反映了兩者間之衝突,其亦具有能夠與時俱進,以及反映專利制度政策公益之特質,因此仍有繼續存在之價值。此外,更可以考慮以我國民法第148條所規範之誠信原則作為將專利權濫用理論引入我國法之基礎,而在尚未引入以前,專利權濫用理論亦可作為實務操作專利法第60條、公平交易法第18條及第19條等規定時之指導原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