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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新論
201202 (3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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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消費者知的權利保護──初探保單審閱期
作者
卓俊雄 (Chun-Hsiung Cho)
中文摘要
保單審閱期雖係基於消保法而定,為企業經營者之法定義務,人壽保險業者自應秉於法令規定落實辦理;然而無可諱言的是,消保法中對契約審閱期間之相關規定確實有所疏漏,對人壽保險業未來經營影響甚鉅。是以,本文除釐清契約審閱期之基本概念,比較其與契約撤銷期有何不同外,並建議主管機關應當本於職掌,對要保人主張審閱抗辯之權,建立合理限制規範。如此,方可透過保單審閱期之實施達到保障要保人知的權利之目的,進而減少甚至避免對契約內容認知不同所生糾紛,以增進臺灣保險市場交易之健全發展。
起訖頁
69-93
關鍵詞
保單審閱期
、
契約撤銷期
、
定型化契約
、
附合契約
、
消費關係
、
冷卻期
刊名
法學新論
期數
201202 (34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居住者身分認定的課稅爭議
該期刊-下一篇
稅務行政上附隨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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