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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1 (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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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上訴第二審應附具體理由
作者
高點法學編輯委員會
中文摘要
不服第一審判決而上訴於第二審法院者,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規定,所提出第二審「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此固為法律上應具備之程式。然所稱「具體理由」,係指須就不服之判決為具體之指摘而言,如僅泛稱原判決認事用法或量刑不當、採證違法、判決不公等,均非具體理由(參見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62點)。
起訖頁
89-93
關鍵詞
具體理由
、
事後審
、
法律審
刊名
判解集
期數
201111 (10期)
出版單位
高點法律網
該期刊-上一篇
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與更審第二審間之關係
該期刊-下一篇
行政契約的書面單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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