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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解集
201111 (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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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刑法第225與227條之罪,為基本事實同一可變更起訴法條
作者
高點法學編輯委員會
中文摘要
所謂事實同一,非謂罪名同一,即起訴書上所指之罪名,對於審判上無拘束之效力,祇須事實同一,即可將檢察官所認定之罪名予以變更,事實同一,亦非指全部事實均須一致,祇須其基本事實相同,即無礙其犯罪事實之同一性。
起訖頁
80-85
關鍵詞
同一性
、
基本社會事實同一
、
變更起訴法條
刊名
判解集
期數
201111 (10期)
出版單位
高點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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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傳聞作為證據後再爭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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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與更審第二審間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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