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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解集
201111 (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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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襲胸與強制猥褻
作者
高點法學編輯委員會
中文摘要
被害人對於上訴人以手撫摸其右胸部或左胸部,有無撫摸身體其他部位及出手觸摸之方向等細節,縱因陳述方式、筆錄記載詳略,致有部分未盡一致,但此枝節性之事項,並不影響上訴人上開犯罪事實之認定……女性之胸部係其第二性徵,在「性」領域中有其一定表徵之意涵,若無端以手故意觸碰、撫摸女性之胸部,於一般社會大眾之性道德感情上,自係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並引起羞恥感或厭惡感,而屬對於女性之猥褻行為。
起訖頁
62-64
關鍵詞
猥褻
、
時間久暫
、
性自主
、
身體接觸
刊名
判解集
期數
201111 (10期)
出版單位
高點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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