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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法学
201111 (25: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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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超越“名義主義”的先公司合同統一責任規則
作者
傅穹
、
曹理
中文摘要
先公司合同責任規則的本質為風險分配機制,即在合同不完備情況下,如何達致鼓勵發起人創業激情、提升新設公司履約效率與保障締約相對人利益之間的最佳結合。英美法和德國法基於各自法制傳統,演繹出不同的責任規則體系。我國試圖兼采眾長,形成以發起人締約名義為標準的區分責任規則,雖力求簡明卻忽視了邏輯貫通,導致相同合同本質不同處理結果。最為契合先公司合同目的的風險分配方案似為超越名義主義藩籬,構建適用於各類先公司合同的統一責任規則體系。
起訖頁
63-70
關鍵詞
先公司合同
、
設立中公司
、
發起人
刊名
当代法学
期數
201111 (25:6期)
出版單位
吉林大學
該期刊-上一篇
特約生效要件成就前合同的效力
該期刊-下一篇
困境與出路:我國刑事程式分流的制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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