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國政府近來莫不對日益興盛的第三部門進行管理,讓第三部門得以在法的軌道上運行。本文認為台灣應就第三部門的特性及其與國家、社會間之關係,整合不同型態的第三部門組織( 如準NGO、公設財團法人、NPO、NGO等), 從《行政法》(公法) 的角度, 將現行雜亂分散且定位不明的法規( 如《民法》、《人民團體法》、《志願服務法》、《公益勸募條例》、《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監督管理準則》等)做一整合,制定一部「第三部門基本法」(或可稱之「公益法人組織設置與管理條例」)。基此,本文擬從第三部門之性質著手,進而檢討現行台灣法律規範的問題,且討論第三部門的法律關係,最後嘗試草擬一部「第三部門基準法」,以供日後立法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