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的刑事程式是現代詢問制訴訟模式的典型代表,對完善我國刑事訴訟制度具有借鑒意義。偵查權基於其行政權的性質具有擴張性、主動性,容易造成對公民權利的侵害,必須進行監督制約。德國對偵查權進行監督的方式是設置偵查法官,建立司法審查制度。我國對偵查權的監督制約主要是通過偵查機關的內部約束和檢察機關的外部控制兩個方面來實現,由於立法上的不足,以及業已形成的實踐套路與立法精神的嚴重背離而存在著諸多缺陷。借鑒德國偵查權監督機制的合理因素,完善我國偵查權的監督機制的根本措施是建立司法審查制度,通過司法權監督制約偵查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