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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评论
201103 (201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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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我國仲裁協定效力異議規則的修改與完善
作者
馬占軍
中文摘要
我國《仲裁法》對仲裁協議效力異議問題的立法缺陷主要是:將仲裁機構作為仲裁協議效力異議的決定機構;將仲裁協議效力異議期限界定為“首次開庭前”對仲裁協議效力異議的放棄、法院管轄、審判組織形式以及程式要求等問題的規定不明確。解決我國《仲裁法》上述立法缺陷的最有效作法是對《仲裁法》進行修改和完善,即:由法院和仲裁庭並存決定仲裁協議效力之異議;將仲裁協議效力異議期限提前至“答辯期屆滿前”明確當事人默示接受仲裁管轄的原則;規定由仲裁機構所在地中級法院以合議庭的形式開庭審理仲裁協議效力異議案件。
起訖頁
130-136
關鍵詞
仲裁協議效力
、
決定機構
、
異議期限
、
異議放棄
、
法院管轄
、
庭審形式
刊名
法学评论
期數
201103 (2011:2期)
出版單位
武漢大學法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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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人體試驗與我國刑法的應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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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論檢委會決定書的公開化——以基層人民檢察院為視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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