衝突規則的作用在於決定哪些國際法規範應優先適用。但是,《WTO協定》本身沒有包含處理WTO法與其他國際法之間關係的一般衝突條款,但又不能機械地適用《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30條,且難以有國際公法的衝突規則適用的空間。DSU第3.2和19.2條根本不構成一條衝突規則,而是作為對WTO涵蓋協定的過於寬泛的解釋的一種制約或限制。處理WTO法與其他國際法之間關係的衝突規則隱含在DSU第7.1、7.2,11和19.1條的規定之中。從上述衝突規則可推斷,WTO形成一個相對封閉的爭端解決法律適用系統,從而排除了實體的其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