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動司法”的實踐發端於美國的司法審查制度羅其本意在於法院應積極主動且不構泥於成規地為社會不公提供司法救濟。在我國,對“能動司法”不僅在理論上存在誤讀,在實務操作中更是被明顯異化。如果概要地將“能動司法”理解為法院依職權運作,則在我國現行的民事訴訟規則層面,不僅在部分訴訟行為的實施上而且在有關訴訟程式的啟動上都已明確體現了“能動司法”之本旨。在我國當前的民視司法實踐中,訴前調解之盛行、“社區法官”之派駐、巡迴審判之復興等均非真正意義上的“能動司法”,而是以根本上違背民事司法權運作規律以及我圄現行民訴法相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