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院司法員警參與民事執行具有一定的普遍性,主要有協助執行、獨立執行、“兩塊牌子”、司法警察局和執行警務局五種模式。司法員警參與民事執行羅具有縮小執行成本、提高執行效益羅增強威懾力量、保障執行秩序,加大執行力度、增強執行效果羅優化執行隊伍、增強執行能力等顯著功效。但司法員警參與民事執行的法律規定不明確,程式規範不具體,權力分配不清晰,實踐中存在的問題較多。應整合人民法院既有的執行局與司法員警機構,在人民法院設立相對獨立的執仔警務局,統一行使民事執行權和司法警務權。執行警務局按行政機構定位、設計、運行和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