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提出「三十年代變法」的命題,進而論述本文立論所取的研究視角,並對此命題作一初步的梳理。居正,湖北廣濟人,任職司法院長共十六年半(1932.1-1948.6)。在民國四十年代以前,與其他任何司法界的人物相比,居正其人及其思想,或許更能具體表現司法的連續性與社會意義。另一方面,居正任職司法院長期間,曾兼任最高法院院長、司法行政部長、中華民國法學會理事長、朝陽大學董事會董事長,就其影響三、四十年代司法制度乃至整個法律制度的進程而言,都是重要而不容忽視的。同樣,居正這一歷史角色的存在,為我們理解中國三四十年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