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過對50個祭田案件的實證分析,傳統司法裁判祭田案件的主要依據是「情理」和祭田習慣,國家成文規條完全成為具文,具有強制性的家法族規也很少適用。這雖然與官府追求的無訟相適應,但根本原因是受傳統社會的法和司法一般觀念之影響。要準確把握傳統社會的法觀念,須從威懾教化這個功能角度切入。認為:和西方法觀念迥異,傳統法不是確定權利義務的規則體系,司法主要關注的也不是具體規則和案情之間的對號入座。法和司法皆服從於威懾教化功能之充分發揮。在這個視角下,傳統中國民事法為什麼不發達、細故案件司法判決不具確定性等問題都能以新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