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稿完成於筆者關於傳統中國法概念研究的數年成果(其中包括刊載於台北,《法制史研究》第九期的〈試探傳統中國法之總體像〉)的總結的基礎之上。法制史學者在探討傳統中國的法的時候,設問的範圍遠遠超過古漢語中「法」的含義(古漢語中的「法」主要是指律和刑罰),除了包括民事方面紛爭解决的基準以外,社會正義的存在形態和社會秩序的形成方法也包含在這個範圍之內。這些設問對於現代法學家的研究和比較研究東西方法制史時都是很必要的。但是在探討這些問題時,不能將起源於近代西歐的法概念單方面地套入傳統中國來使用,而且單就站在中國的角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