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2007年4月2日就麻塞諸塞州控告美國環保署一案作出終局判決,認定麻塞諸塞州等原告在本案具備當事人適格,而被告美國環保署確實被國會授權可以依據清潔空氣法管制新車廢氣中二氧化碳等溫室氣體的排放標準,因為該些溫室氣體屬於空氣污染物質。並宣告司法機關同意人為因素的溫室氣體排放導致全球暖化現象,而此現象造成海平面上升並侵蝕美國海岸國土。在美國行政部門以氣候變遷與全球暖化現象之間欠缺確實科學根據為理由拒絕簽署京都議定書並對溫室氣體排放減量活動態度消極的前提下,本案的解釋等同向行政部門宣示溫室氣體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