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當區分返還財產與返還原物,將《侵權責任法》規定的責任方式中的返還財產解釋為返還原物。我國民法與德國民法的立法模式的基礎不同,體系與內容不同,是由兩國不同的經濟、社會和政治關係決定的。我國民法嚴格區分義務(債務)與責任,是返還原物責任請求權的理論根據。將物權請求權變革為侵權責任請求權的優點:有利於充分保護民事權益;有利於簡化立法,便於司法;使物權法與債法的界限更加清晰;有利於發揮我國民法既是行為規範又是裁判規範的功能。返還原物責任請求權的構成要件有三:(1)請求權的主體是某物的所有人;(2)請求權的相對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