擬議中的我國《國際刑事司法協助法》應當確立國際條約規範優先適用原則,以解決國內法規範與條約規範之間可能出現的差異和衝突問題;可以借鑒一些國家的立法經驗,將國際刑事法院與“外國”平等看待,採用相同的標準處理由國際刑事法院提出的司法協助請求;對於以資產追繳為目的開展的刑事司法協助應當掌握比較嚴格的審查條件,需要對“財物”一詞作出特別解釋;在為執行外國沒收令規定具體條件時,可以不要求以有關人員被判定有罪為前提條件,在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死亡、在逃或者失蹤情況下,只要沒收是依照請求國法律規定的程式而決定的,同樣可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