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易通股份有限公司」是律師服務的電子媒合平台,參與法易通平台的律師和法易通以拆帳的方式分享消費者支付的費用,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認為,律師容許法易通就其諮詢服務費中抽成,違反律師倫理規範第12條「律師不得以支付介紹人報酬之方式招攬業務」。本文認為,此類媒合平台並無明顯對民眾造成傷害之虞,縱有風險,也應採最小限制手段,不能一律禁止。建議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針對律師使用電子媒合平台等新興科技工具推展業務之方式,以及新興科技工具之經營條件,訂出明確規則,使民眾得以享受新興科技的益處,律師亦得避免涉入倫理規範之爭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