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憲法訴訟法草案相關規定,主要重點多在於審理組織法庭化、程序訴訟化以及各種釋憲類型與聲請要件的完備等,但對於為數最多的人民聲請解釋的類型,在聲請要件、審理組織與程序上並未有太多的變動。就此而言,本草案對於聲請案件減輕負擔的議題,相較於德國聯邦憲法法院法(以下簡稱憲法法院法)針對憲法訴願制度所帶來沉重負擔所提出之諸多規範,例如一般登記簿制度(Allgemeinen Register)、受理程序(Annahmeverfahren,德國聯邦憲法法院法第93條之1以下)、各庭與3人小組(Senat und Kammer)、簡易程序(憲法法院法第24條) 及濫訴費用(Missbrauchsgebühr,憲法法院法第34條第2項)等程序或組織規範,本草案似乎未及考慮。著眼於此,本文旨在藉由檢視本草案關於「人民聲請憲法解釋(裁判)」制度之審理組織與審理程序,以及學理上所提出相關減輕裁判負擔的各種可能選項,並借鏡德國聯邦憲法法院法對此困境之解決途徑及其學理論述,藉此檢討並試圖提出減輕案件負擔的可能方法與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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