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司法院大法官最主要的違憲審查基準,比例原則所面臨之質疑,一方面來自於其本身涵義與操作模式上,我國釋憲實務未能明確、清晰地運用;另一方面,則來自於留美學者援引美國法上三重審查標準,而質疑比例原則之審查,係僵硬、單一而無從保留立法空間的一種審查基準。為釐清後者的質疑,本文擬借助德國學者R.Alexy所開展之法律原則理論,加以闡述比例原則之規範結構與法律原則的特質;並且透過Alexy所分析憲法規範之結構性餘地與立法者之認識餘地,以證立在比例原則操作下,立法者仍有憲法規範上所肯認的結構餘地以及立法事實上的認定與預測優先地位,換言之,比例原則仍得以結合不同事實認定與預測的審查密度作為審查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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