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納稅人權利的歷史根基在於17至18世紀的資產階級革命,「無代表即無稅收」的原則既是一個稅法的原則,同時也是西方憲政的原則。要保障納稅人的權利,終極價值在於達到稅收的公平,這既包括相同或者相似的人們平等納稅的橫向公平,也包括按照不同納稅能力課以不同稅率的縱向公平。體現兩種公平的多元稅制,最大可能地實現社會公平。納稅人權利的命題,有其理論和學說的基礎,那就是社會契約論和利益交換理論,前者確立了人民主權的憲政原則;後者確立了稅收來源的經濟原則。為此,本文論及三方面的問題:無代表即無稅收原則的起源、納稅公平原則的構造和稅收的社會契約論與利益交換論。" |